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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世通儀器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是2012年由東莞世通出資1000萬元成立。從事產品檢測和儀器校準的第三方公正實驗室。
2013年經實驗室認可會(CNAS)認可,認可號L6634,國際實驗室互認組織(ILAC-MRA)互認授權!并于2014年由蘇州質量技術局備案!
江蘇世通儀器檢測校準中心實驗室面積達1000余平方米!校準源,擁有福祿克、惠普、安捷倫、菊水、新天等大批進口國產儀器,覆蓋校準檢測范圍廣。中心設有:力學、長度、衡器、電學、電磁、熱工、幾何量、輕工物性等校準檢測實驗室。本校準與檢測中心可對以上類別范圍的各國儀器和相關產品進行校準和檢測并出具國際認可的校準或檢測報告。
《計量校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一、制定規章的必要性
計量校準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一種量值準確可靠的技術手段,廣泛存在于社會生產生活實踐中,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與計量檢定不同,計量校準具有自發性、差異性和高技術性的特點。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全球化的發展,我國計量校準市場實現從無到有的跨越。但與經濟發展對計量校準服務的廣泛需求相比,我國計量校準市場的發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存在著限制計量校準市場良性發展的制度性因素。為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激發潛力、釋放活力,有必要通過制定《計量校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動完善我國現代計量測試服務體系,滿足傳統計量體系與世界接軌的融合需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二、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的編制工作,《辦法》起草組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有關《辦法》編制的問卷調查、走訪座談等調研工作。調研期間,共收到來自24個省區市、505家計量校準機構的反饋,涉及機構類型涵蓋國有企事業、外資、合資以及民營單位。通過征詢各省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與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相關負責人員、部分計量校準認可評審和計量校準機構代表開展座談,了解我國計量校準市場發展現狀。
2017年起多次征求各方意見,并進行了多次修改。2020年正式列入總局立法計劃。2020年4月,征求全國市場監管系統意見,共收到63家單位反饋的172條意見,對其中24條意見采納,78條意見部分采納。2020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召集起草組與部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計量技術機構、行業組織召開視頻研討會。根據會議意見,修改后形成此稿。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
《辦法》遵循現有計量法律法規體系精神,充分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和各地法律法規實踐的前提下,所做出的符合法理原則,符合市場規律,實踐中可操作的制度性設計,側重于解決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問題:明確計量校準的合法性地位,強調市場在配置計量校準服務資源中的作用;明確計量校準服務中服務提供方、監管方和其他相關各方的責、權、利和相互關系;融合我國傳統計量制度與國際通行做法,促進我國現代計量服務體系的建設;厘清法制和非法制計量管理的差異,探索對非法制的計量校準管理的新思路。
(一)關于計量校準的地位?,F行計量法律法規對于計量器具的量傳溯源僅規定檢定(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的方式,這是由于對計量校準及其作用的認知存在歷史局限性造成的。目前,計量校準已經是國內外普遍采用的計量器具量值溯源方式。有必要對計量校準的合法性做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說明,對計量校準的合法性的描述與國際通行規則相吻合。
(二)關于調整的對象?!掇k法》僅將為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計量校準機構列入調整范圍。這類計量校準機構開展的活動及其產生的結果應由組織內部價值鏈解決,后果由組織自行承擔,權責較為清晰。
(三)關于自我聲明的設置。根據市場經濟原則,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淡化市場準入的要求,對計量校準服務這種低社會風險的市場活動,不適合設置強制性的準入規定,因此擬對計量校準機構實行自我聲明制度。
(四)關于計量標準溯源的要求。從技術上來說,計量標準是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核心能力。根據國際通行做法,計量標準應符合計量器具量傳溯源的要求。為保障量值統一,原則上計量標準應終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但在供應鏈全球化的現實情況下,以及受限于國產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發展的現狀,部分“高精尖”行業和外貿出口領域,仍需要依賴國外技術力量進行量值溯源,因此,《辦法》規定計量校準機構在取得計量校準委托方的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國家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以外且獲得國際互認的校準與測量能力的溯源途徑。
(五)關于計量校準服務年度業務統計信息。計量校準具有難以追溯的特點,計量校準委托方選擇計量校準機構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都會面臨著底數不清、信息不通暢等問題??紤]到我國現有大量企事業單位從事計量校準服務,因此參照企業年度報告制度,設置計量校準服務年度業務統計信息制度,以便各方監督。
(六)關于信用監管的設置。當前,計量校準市場發展良莠不齊,信用監管是規范市場秩序的“金鑰匙”?!掇k法》引入對計量校準機構信用監管的內容,明確計量校準機構的嚴重失信情形。對計量校準機構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從而逐步實現對市場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目標,促進計量校準市場健康發展。
四、合規性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情況
在《辦法》修訂過程中,起草組對當前行政規章和審批制度的改革進行專題研究,并邀請有關法律,對修訂稿的合規性進行逐條審查。
按照我國行政制度改革的要求,本征求意見稿內未增設新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通過明確責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實行自我聲明制度和信用監管方法等內容,為市場監管部門對計量校準服務的事中事后監管提供方法和依據。
范圍內均可下廠服務?。?!
世通儀器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包括廣東世通儀器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和江蘇世通儀器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昆山)!是通過(認可號L3170和L6634),是從事儀器校準,儀器計量,儀器校正,儀器校驗,儀器校準的第三方計量實驗室。服務各個城市,可到廠服務。
本公司校準檢測中心設有:力學、長度、衡器、電學、熱工、無線電、幾何量等校準實驗室。本校準中心可對以上類別范圍的各國儀器進行校準并出具校準。校準/檢測報告具有性、可靠性、公正性。公司在上海、福建、浙江、天津、重慶、山東設有全資服務處。公司擁有發明和實用30余個。在期刊發表論文多篇,并被授予為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市培育企業。
?本公司儀器銷售中心為客戶分析儀器的測量誤差,,可操作性,維護難易等。為客戶做到零風險采購!
幾何量類:卡尺類、指示表類、千分尺類、角度規、水平儀、測厚儀、比較儀、水平儀、平板、平尺、平晶、激光徑孔儀、光學計、投影儀、測長機、顯微鏡、影像測量儀、二次元、自準直儀、接觸式干涉儀、圓度儀、齒輪嚙合儀、坐標測量機(CMM、三次元)等。
力學類:材料試驗機、電子式試驗機、電動抗折試驗機、機械式拉力表、管形測力計、工作測力儀、液壓式張拉機(千斤頂)、扭矩扳子檢定儀、扭矩扳子、各種硬度計(布氏、洛氏、維氏、表面洛氏、顯微維氏、里氏、邵氏)、機械式轉速表、電子計數式轉速表、沖擊裝置、工作用壓力表、氣壓表、壓力真空表、砝碼、天平、電子秤、指示秤等。
化學類:測差儀、光澤度計、光密度計、移液器、玻璃量具、RoHS檢測儀、X-射線熒光光譜儀(EDX)、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GC-MS)、液相色譜-質譜聯用儀(LC-MS)、電感耦合等離子發射光譜儀(ICP-AES)、氣相色譜儀(GC)、液相色譜儀(HPLC)、離子色譜儀(IC)、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AA)、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UV/VIS)、元素分析儀、粒子計數器、阿貝折射儀、糖量計、氣體流量計、粘度計、密度計、酸度計、濁度計、電導率儀、水份測試儀等。
熱工類:數字溫度計、恒溫箱、恒溫恒濕箱(房)、各類培養箱、干燥箱、養護箱(室)、烘箱、冰箱、老化箱(房)、快煮箱、鹽霧試驗箱、交變試驗箱、環境試驗箱、各類溫濕度計、溫濕度傳感器、露點儀、干濕表、濕度變送器、濕度記錄儀、濕度發生器、木材含水率儀、紙張含水率儀等
建筑工程類:乳化瀝青稀漿混合料濕輪磨耗試驗儀,乳化瀝青稀漿混合料負荷輪試驗儀,水泥混凝土拌合物含氣量測定儀,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儀,行星式膠砂攪拌機,振動壓實成型機,混凝土貫入阻力測定儀,瀝青混合料滲水儀,水泥砂漿及混凝土耐磨性試驗機,貫入式砂漿強度檢測儀,拉力、壓力和試驗機,維氏硬度計,洛氏硬度計,沙塵試驗設備,瀝青軟化點儀,閃點測定儀,李氏密度瓶,
電學類:靜電離子風機、綜合測試儀、網絡分析儀、電能(功率)質量分析儀、諧波分析儀、功率表(計)、靜電場強(電壓)表、表面電阻測試儀、耐壓(安規)測試儀、火花機、緣電阻測試儀、泄漏電流測試儀、直流電阻電橋、LCR電橋、三用表校驗儀、交直流電壓電流表、各型鉗表、電參數(參量)測試儀、標準電壓電流源、多功能校驗儀、數字萬用表、標準電感器、電容器、電阻器等。
電力安裝系統類:高壓開關動作特性測試儀,氧化鋅避雷器阻性電流測試儀,電容器介質損耗測量儀,特斯拉計,測量用電流互感器,測量用電壓互感器,工頻單相相位表,電子鎮流器性能分析儀,繼電保護測試儀,直流低阻表,電池內阻測試儀,接地電阻表,數字式交流電參數測試儀,在線繞組溫升測試儀,非接觸式靜電電壓測量儀,任意波發生器,CDMA數字移動通信綜合測試儀,電快速瞬變脈沖群發生器等。
泥漿密度計等。
世通服務說明:
1.計量工程師工作嚴謹、認真,并都獲授權許可的計量檢定員證上崗
2.我機構通過合格評定認可會認可(華南實驗室和華東實驗室)
3.?所有送檢儀器5-7個工作日內完成送檢任務
4.?校準過程中,儀器超差,給予開機調試
5.?客戶無法送檢儀器設備,我司安排計量工程師到客戶現場校準儀器設備和調試技術服務
6.?我司開展取件及送檢服務。
7.?我機構出具計量校準檢定報告數據,經過CNAS認可第三方法定校準實驗室,具有性和公正性
世通儀器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是通過,從事儀器校準,儀器計量和儀器校正的第三方公正實驗室。?本校準實驗室開展各個城市到廠服務。
【計量知識】計量與測量的區別是什么?
“計量”與國內外一般所認為的“測量”在定義和內涵上有很多區別。
“計量”只是在測量方法、測量原理、測量儀器、測量標準等科學技術研究的表象操作層面與“測量”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概念,即它們也是在進行一些“以確定量值為目的的一組操作”(JJF 1001-1998中關于測量的定義)。但即使是同樣的“操作”,“計量”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測量操作,還包含了更多意義在其中,即它是一種十分追求測量結果準確度和可信度的規范化測量。
至于計量工作的其他方面任務則是“測量”所無法完成的。例如:計量單位制度、單位量值的復現和保存、量值的溯源、檢定與校準、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等。
什么是檢驗檢測機構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中所說的“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一個機構?還是指“檢驗機構”和“檢測機構”兩個機構?
我們來看“檢驗檢測機構”的定義: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第二條的定義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技術組織。
這個定義其實并沒有給出“檢驗檢測機構”中“檢驗”和“檢測”的區別。
我們再看另外一份文件
認監委頒發的一份文件:附件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在對條款3的釋義中這樣解釋:
檢驗檢測機構:本評審準則所稱的檢驗檢測機構是對從事檢驗、檢測和檢驗檢測活動機構的總稱。檢驗檢測機構取得資質認定后,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報告、證書。
結論:從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檢驗檢測機構”是指“檢驗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是不同的,是有區別的,是三類從事不同活動的機構。
檢驗檢測機構的范圍
86號令名稱是《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本辦法名稱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名稱由“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是檢驗機構、檢測機構的統稱,而非特定稱謂。一般來講,向社會只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不出具判定結果的機構,視為檢測機構;向社會即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又出具判定結果的機構,視為檢驗機構。從目前情況來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
1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測實驗室
86號令關于“實驗室”的表述,其外延過大,即包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實驗室,也包括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研究類、科研類實驗室,而后者未納入資質認定管理。同時,依照《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相應國際標準為 ISO/IEC 17025: 2005) 的規定,實驗室分為檢測實驗室和校準實驗室兩大類,目前只有檢測實驗室納入資質認定制度管理。在資質認定實際工作中,實施資質認定的主要是檢測實驗室。其中,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的檢測實驗室,視為檢測機構;以數據為基礎,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結果的檢測實驗室,視為檢驗機構。
2以儀器設備為輔助的檢查機構
對檢查機構實施資質認定的上位法依據主要是《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墩J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中規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主要包括:《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計量認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的計量認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資質認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資質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計量認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計量認證。目前,暫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對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進行明確規定。檢查機構資質認定作為行政許可,上位法依據不足。而且《認證認可條例》規范的是從事與認證服務有關的檢查機構,而非所有的檢查機構。
根據《各類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相應國際標準為 ISO/IEC 17020:1998)定義,檢查機構是從事檢查活動的機構。這個機構可以是一個組織,也可以是一個組織的一部分。檢查(inspection)是對產品設計、產品、服務、過程或工廠的核查,并確定其對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判斷的基礎上,對通用要求的符合性。過去觀點,檢查是依靠人的經驗和判斷,眼看、手摸,去現場進行判定,原則上不用儀器設備。但現在,越來越多使用便攜儀器、移動設備,甚至通過移動終端聯網,數據從現場直接傳輸到實驗室。此種情形,很難用過去的“檢查”來界定。在國家標準《各類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合格評定詞匯與通用原則》中均將“inspection”翻譯成“檢查”,但在《合格評定詞匯與通用原則》中的注解中提出:“檢查”有時也稱為“檢驗”。
純檢查活動,是以人的經驗判斷為主,可以考慮通過人員的從業或者執業資格的管理,來有效控制檢查活動,此類檢查機構無需行政許可。如果體現與國際接軌,增強性,可以向CNAS申請檢查機構認可。因此,以儀器設備為輔助,需要以檢測數據做為基礎的檢查機構,如果只出數據不出結果,可以視為檢測機構;如果即出數據也出結果,可以視為檢驗機構,二者均可以納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
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檢驗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
目前,《行政許可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均有檢驗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的表述。其表述,均可以用“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涵蓋。
檢驗檢測機構定義
可以做以下理解:
?。?)屬于技術組織?!缎姓S可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組織實施。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法律責任?!薄缎姓S可法》把檢驗檢測機構規定為“技術組織”,本辦法確定了檢驗檢測機構技術組織的屬性。由技術組織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發展趨勢。由于我國各種技術組織數量眾多、水平參差不齊,如果不限定條件,放手讓技術組織去實施檢驗檢測,就會亂,達不到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監管的目的。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關登記主管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編制管理部門)登記或者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成立,合法地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檢驗檢測的依據為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取得,主要是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技能。
?。?)檢驗檢測的對象主要是產品,另外也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定對象,例如:司法鑒定機構、空氣質量監測機構等。
?。?)檢驗檢測機構能夠為自己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技術組織作為中介組織,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收取費用。根據權利與責任相一致原則,技術組織應當對其檢驗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技術組織不認真負責,讓不合格的產品投入使用、進入市場,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RB/T 214-2017中3.1條定義的檢驗檢測機構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是: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技術組織。
實驗室哪些設備需要強制檢定
一、依據
1、本文依據市場監管總局文件,文件號:2019年第48號
2、本文中:P表示型式批準,V表示強制檢定。
二、強制檢定的設備
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V(強制檢定)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需要:
1、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
2、其他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
3、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量值準確。
4、2020年11月1日后,未按照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型式批準的設備
列入《目錄》(目錄見文末)且監管方式為:P(型式批準)和 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滿足:
1、辦理型式批準或者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2、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準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3、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產品尚未取得型式批準證書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過渡處理辦法
2019年10月23日起:
1、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在《目錄》型式批準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準的,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序;
2、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目錄》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繼續完成檢定工作。
五、7個文件作廢
2019年10月23日起,下列文件廢止: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5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
4、《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質技監局政發〔1999〕15號)
5、《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量〔2001〕162號)
6、《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取消的通知》(國質檢法〔2002〕386號)
7、《關于頒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1〕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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